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0日,原告张某驾驶的大型货车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其自行修车花费10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认可该收据,辩称定损的修车费为55000元。裁判效果:原告车辆于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理赔领域,被告应依约赔偿。
本案在审理历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判定机构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价钱举行评估,结论为:价钱评估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为76805元。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维修用度中有非须要或非合理的部门。据此,讯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规模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76805元。
法官寄语:本案是一起比力有代表性的车辆保险条约纠纷案件。当实际维修用度与定损有差额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原则上应以实际发生修车用度为准,以不凌驾保险金最高数额为限,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维修用度中有非须要或非合理的部门。(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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